報道稱,電信設備製造商必須依法內置允許政府機關接入網絡的功能,確保製造商在未獲得網絡運營商許可的條件下不能訪問網絡,只有執法機關才能獲准使用“監聽機制”。
報道稱,華為公司製造的設備賦予其通過這種機制訪問網絡的能力,無需通報運營商。該報消息人士透露,華為公司使用這種秘密能力的時間可能已經超過10年。
該報援引美國國家安全顧問羅伯特∙奧布萊恩的話指出,“我們有證據顯示,華為公司有能力秘密訪問其負責維護和銷往全世界的系統,以獲取保密和私人信息。”
另外一名美國高級官員指出,“華為公司不向購買設備的當地客戶或國家安全機構通報秘密訪問情況。”
華為公司否認了這些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