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告,境外機構擬為中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公告對支付業務基礎設施做了明確規定。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擁有安全、規範、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公告還對信息保護及其它方面的監管要求做了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和監管政策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通過對內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准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有助於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有利於營造支付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支付機構的服務水平;有利於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