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列舉了三個事實。
第一,《反間諜法》中關於查閱調取數據的規定是對現有法律的銜接細化,並非新增授權。2021年《數據安全法》第35條已對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作出規定。此次修訂《反間諜法》,進一步明確了查閱調取數據的執法前提、審批流程、調取限度等。
第二,中國堅持促進數據開發利用和保障數據安全並重,依法平等保護外資企業和個人的數據安全。中國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發展,2021年數字經濟規模達到45.5萬億元,位居世界第二。2021年11月,中國正式申請加入《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主動加強與各國數字經濟領域合作,促進數據創新和可持續發展。同時,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數字治理,推動發起《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全球數據安全倡議》等多個倡議、宣言,倡導各國在保護本國數據安全的同時,尊重他國數字主權、司法管轄權,反對濫用信息技術從事針對他國的大規模監控、非法採集他國公民信息等行為。基於中國的一貫立場,《反間諜法》針對的是極少數“網絡間諜”等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涉及外國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數據活動,更不存在所謂“強制收集外國企業和人員在華數據”。
第三,美國濫用國內法律和先進技術,成為“竊密帝國”“監聽帝國”“黑客帝國”。與中國注重保護本國境內收集、產生的重要數據相比,美國長期以來利用國內法授權和強大的技術能力,無孔不入、無處不在地監控本國人民,監聽世界各國人員,竊取各種數據,嚴重損害他國主權和公民信息安全。
文中指出,2001年,美國出台《愛國者法》,以“反恐”為由,廣泛賦予執法機關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醫療、財務和其他記錄等權力。2018年,美國出台《雲法案》,規定凡是受美國管轄的通信服務提供者所擁有、監管或控制的數據,無論是否存儲在美國境內,通信服務提供者都有向美國政府提供數據的義務。
據美國《洛杉磯時報》報道,2008年至2021年,美國入境和海關執法局花費約28億美元,進行監控、數據收集和數據共享計劃。美國《華爾街日報》報道,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年度報告顯示,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不到一年間,美國聯邦調查局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對美國公民的電子數據進行了多達340萬次的檢查。
文章最後指出,近期,中國國家安全機關披露,美國間諜情報機關頻頻使用“網攻武器庫”“強制科技企業開後門”等方式,對華大肆進行網絡攻擊、竊密活動,給中國網絡和數據安全帶來嚴重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