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報道,修例後,香港將以逐案方式,而非“一刀切”禁止方式,處理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
基本原則是: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不得批准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例外情況是指,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並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長官的證明書,認定申請是屬於例外情況,否則不得認許海外律師為該案件的大律師。
條例草案還建議加入復核機制,如果處理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考慮該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問題,法院須主動或應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新的行政長官證明書。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會議上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解釋表明,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他說,修例的目的正是為了有效落實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精神,以應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