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進行復審”。
公告說,2020年5月18日,中國商務部發佈2020年第14號和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3月20日,中國酒業協會向商務部提交了《大麥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復審調查申請書》,主張中國大麥市場形勢發生變化,請求中國商務部就繼續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並根據復審結果取消徵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