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指出,呼煦暉個人破產清算一案,本院於2021年9月2日裁定受理,並指定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擔任呼煦暉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陳東為負責人。2021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21)粵03破417號(個11)之一民事裁定,確認《呼煦暉財產報告》、《呼煦暉豁免財產清單》和《呼煦暉破產案債權表》。同日,呼煦暉向本院申請宣告破產。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根據呼煦暉陳述,其在2014年至2016年間經營深圳市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呼延文化公司),因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一佳公司)倒閉,呼延文化公司不得不關閉,導致負債480多萬元,包括工商銀行借款225多萬元、平安銀行借款50萬元、信用卡借款30多萬元,向朋友借款90多萬元,經營貸50萬元以及利息、違約金等。
前述借款均用於公司經營,因公司規模小,無法用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其在2018年賣掉了唯一住房,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債務,之後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多萬元。
管理人經調查認為,呼煦暉的陳述符合事實,債權人對呼煦暉的陳述和管理人的調查結論也未提出異議。呼煦暉因生產經營損失導致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在破產程序中遵守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宣告債務人呼煦暉破產。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