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根據條例,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報道還表示,根據條例,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餘債務。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
報道還表示,根據條例,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餘債務。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