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參議院連推兩份美台軍事合作法案,釋放出哪些信號?

© AFP 2023 / Tasos Katopodis美參議院連推兩份美台軍事合作法案,釋放出哪些信號?
美參議院連推兩份美台軍事合作法案,釋放出哪些信號? -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1920, 05.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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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日提出“武裝台灣法案”後,美國參議員今天又聯合提出“台灣嚇阻法案”。這兩份法案都涉及美國對台灣所謂的軍事支援。專家認為,這體現出美國進一步背離“一個中國”原則,這將衝擊出現轉暖勢頭的中美關係。台灣問題是中國大陸的底線,如果美國的反華勢力和“台獨”分子不斷勾連,中國大陸或將做出有力回應。
台灣防衛部門 -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1920, 05.11.2021
美國共和黨人希望為台灣提供數十億美元的軍事援助以對抗中國大陸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美國聯邦參議員霍利2日提出“武裝台灣法案”,該法案將要求美國國防部長規劃台灣安全援助倡議(Taiwan Security Assistance Initiative),並於2023至2027財政年度每年為這項倡議撥款30億美元資金。這項資金將用於為台灣提供設備、培訓與其他支持,以加速台灣部署延遲、削弱和阻止中國“入侵”台灣所需的“不對稱防衛能力”。
據悉,這項倡議的援助條件是台灣在不對稱防衛能力的投資與美國相匹配,增強國防支出以使台灣盡快獲得不對稱防衛能力,並實施國防改革,特別是後備力量方面。同時,以出售、租賃或其他方式提供台灣常規武器,應以為台灣部署可靠的不對稱防衛能力進展為條件。
此外,美國共和黨議員當地時間4日提出“台灣嚇阻法案”(Taiwan Deterrence Act),要求在台灣有相對應的國防支出並在台北與華府同意規劃長期發展下,在2023至2032財政年度由美國國務院提供20億美元“外國軍事融資”(Foreign Military Financing),以強化台灣抵御中國“侵略和脅迫”的能力。
目前台海緊張局勢不斷升級,“火藥味”變得越來越濃。一方面,美國總統拜登兩次公開聲稱如果中國大陸進攻台灣,那麼美國準備“保衛台灣”。不過白宮解釋稱美國對台立場沒有發生變化。此外,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不久前也在接受CNN專訪時,首度證實美軍在台協助訓練“國軍”。另一方面,中國大陸軍機繞台次數不斷增加,台防務部門邱國正近日聲稱,“現在兩岸情勢是他從軍40年以來最嚴峻的時刻”,大陸目前已有“犯台”能力,更宣稱大陸2025年具備“全面犯台”能力。
中國南京大學國際關係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鄭安光在接受衛星通訊社採訪時指出,在台海的敏感時刻,美參議院三天之內兩度拋出涉台法案,再次說明美國國會試圖把台灣問題當作遏制中國的手段和對華戰略競爭的槓桿。
他說:“美國國會內部有些人死抱‘冷戰’思維,不願承擔美國關於‘一個中國’政策多次對華承諾的國際法義務,是言而無信的表現。這還說明在美國國內反華氛圍濃厚的背景下,少數議員把在台灣問題上挑釁中國當成謀求政治利益的工具。”
美國國會提出涉台法案並不罕見。今年7月,美國跨黨派參議員提出“台灣夥伴關係法案”,呼籲美國國民兵與台灣成立“夥伴計劃”,確保有一支整合良好、危機發生時能迅速部署人員的防衛部隊。6月,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亞洲小組委員會的民主黨和共和黨領導人阿米·貝拉和史蒂夫·查巴特還提出“台灣和平與穩定法案”,這是一項“支持台灣外交、經濟和物理空間”的議案。去年3月,美國眾議院以415票贊成、0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通過“台北法案”,據稱,該法旨在支持並確立台灣在國際的地位。
目前,“支持台灣”是在分歧嚴重的美國參議院罕見的、獲得兩黨支持的議題。因此,鄭安光副院長指出,“武裝台灣法案”“台灣嚇阻法案”通過的可能性較大。
台灣 -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1920, 04.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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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首先,雖然目前在參議院共和黨是少數黨,但在涉台反華問題上,美國國會存在少見的兩黨一致。其次,近期美國國內不斷炒作所謂中國大陸對台灣的‘威脅’,國會在此時通過該法案是對這一政治逆流的呼應。再者,當前美國同盟體系千瘡百孔,美國也需要通過類似行動來凸顯自己對盟友和夥伴的‘堅定承諾’。”
鄭安光副院長強調,如果這兩份涉台法案通過審議,將給正在復蘇的中美關係蒙上一層陰影,也會給某些試圖“挾洋謀獨”的少數“台獨”分子發出錯誤的信號,破壞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在事關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上,大陸或將不得不做出有力回應。
關於美方頻拋涉台法案,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曾表示,美方應該切實恪守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在涉台問題上謹言慎行,停止推進審議有關涉台議案、刪除有關涉台條款,停止鼓譟推動美台軍事聯繫,停止向“台獨”分裂勢力發出任何錯誤信號。
此外,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5日應詢時表示,中國大陸方面依法對清單在列的“台獨”頑固分子實施懲戒,禁止其本人及家屬進入大陸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限制其關聯機構與大陸有關組織、個人進行合作,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以及採取其它必要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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