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二審稿擬將家庭教育法修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為非營利性。
報道稱,針對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鑒於當前教育培訓機構的亂象,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和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有限制性的規定。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同時,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明確為“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報道稱,針對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鑒於當前教育培訓機構的亂象,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和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有限制性的規定。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同時,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明確為“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