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法律授予聯邦主體政府在轄區內埋葬和遷葬偉大衛國戰爭年代陣亡人員未收斂遺骸、編寫軍人墓地陣亡者名單的權力。
此外,各聯邦主體還應批准曾實施作戰行動並可能遺存將士未收斂遺骸的區域清單,一旦發現陣亡將士遺骸或舊墓地應在3個月內安葬完畢。
發現遺骸、墓碑和方尖碑殘件的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警或向相應的地方自治機關報告。
此外,各聯邦主體還應批准曾實施作戰行動並可能遺存將士未收斂遺骸的區域清單,一旦發現陣亡將士遺骸或舊墓地應在3個月內安葬完畢。
發現遺骸、墓碑和方尖碑殘件的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警或向相應的地方自治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