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虹表示,目前中國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零散地分布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中,並無專門針對青少年欺凌問題的法律法規。在執法過程中,司法機關本著對青少年“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青少年欺凌案件基本是從寬處理,使施暴方無法得到應有的懲罰。尤其對欺凌教育防護方面的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學校責任的界定釐清方面欠缺明確規定,對欺凌事件發生後的處理缺乏細緻規範的指引。
李景虹建議,制定關於青少年欺凌事件的防護以及發生後的處理引導文件和具體的工作手冊,幫助校方和其他青少年相關的社會機構正確青少年欺凌事件開展的防護和處理。同時,完善相關懲罰約束機制,通過法律明確校園欺凌施暴方家長的監護責任,對惡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採取嚴厲和懲戒措施並進入個人檔案,相關結果作為後續個人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指標或評分依據,以起到警戒作用。
此外,李景虹認為,要在青少年、家長、學校之間建立群組溝通互助機制,及時溝通和掌握青少年思想、學習和生活動態,避免欺凌苗頭的出現;以行政區劃為單位,採取網格化管理的模式,建立青少年欺凌舉報和救助中心,明確責任人、相關聯繫人,列明應急操作流程細節,建立快速反映機制,給廣大青少年及時有效地提供必要的幫助;加強青少年可能到達場所的管控力度,在加大不定期巡查的基礎上,特別是對易發生青少年欺凌事件的地方做到高清攝像頭全覆蓋,避免無證據或取證困難問題的出現。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532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