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彭宇行毫無“四個意識”和黨性原則,喪失了一名黨的高級幹部的政治忠誠和政治覺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規定拆分團組出國並借機旅遊,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和住宿接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以權謀私,收受他人財物,侵吞公共財物;違規干預項目立項評審活動;道德敗壞,追求低級趣味,大搞權色、錢色交易。
彭宇行的行為已違反黨的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同時,鑒於彭宇行能夠如實交代違紀違法問題且部分問題組織之前不掌握,積極上交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悔錯態度較好,可予從輕、減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彭宇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免去其第十一屆四川省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四川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