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將正在辦理或已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入籍手續的球員合稱為入籍球員。申請入籍的球員,應向中國足協進行申報,並納入統一管理。
對於入籍球員,《規定》將申請入籍的球員按照是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以下簡稱《入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以下簡稱護照)進行區分。
只有同時獲得《入籍證書》和護照的入籍球員,才能夠按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辦理國際或國內轉會手續。否則,將按原國籍辦理國際、國內轉會手續。
《規定》表示,球員在申請辦理或已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入籍手續的當賽季內不得轉會或租借至國內其他俱樂部,且不得在從國內俱樂部轉會或租借至國外俱樂部之後再在當賽季轉會或租借至國內俱樂部。
根據《規定》,註冊時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籍球員,該球員佔用俱樂部本賽季國內球員轉會、註冊名額,以國內球員身份報名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註冊時國籍為原國籍的入籍球員,該球員佔用俱樂部本賽季外援轉會、註冊名額,球員以外籍球員身份參加正式比賽。
《規定》允許已獲得《入籍證書》但並未獲得護照的入籍球員對國籍信息進行容缺註冊。該球員在容缺註冊完成後獲得護照並進行補報名,將佔用俱樂部本賽季國內球員轉會、註冊名額,取得中國足協正式參賽資格。進行容缺註冊的入籍球員在完成國籍信息的補填前,不得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正式比賽。
此外,入籍球員在一個賽季內只能以一種球員身份(外籍球員或國內球員)報名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賽季中不得更改球員身份。
入籍球員所屬俱樂部的薪酬總額應包含入籍球員的薪酬,入籍球員的引援調節費等其他費用應按中國足球協會相關管理規定、通知、文件中有關國內球員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