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裁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保證金比率(178.6%)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中國商務部表示,初裁後,將繼續對本案進行調查並作出最終裁定,並將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規則保障各利害關係方的正當程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