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逃犯屬於200多名維族人組成的團伙,他們在2014年在泰國被抓。他們都稱自己是土耳其公民,請求把他們引渡到土耳其。但其中100多人在中方請求下於2015年7月被引渡到中國。
其中一名逃到馬來西亞的維族人11月回到泰國。2011年以來馬來西亞逮捕了29名與“伊斯蘭國”恐怖組織(在俄羅斯被禁止)有聯繫的維族武裝分子,並把他們引渡到了中國。國家新聞社馬新社援引副總理扎希德的話報道稱。
伊斯蘭分裂勢力是中國近年來遇到的挑戰之一。阿日達爾·庫爾托夫指出,分裂分子從境外不僅獲得物質支持和教練的幫助,他們還能躲藏在那裡,因為所在國拒絕把他們交給中國司法機關。
他繼續說:“我很難預測馬國領導人就這一問題會選擇哪個解決方案,但只有所有國家都明白共同同犯罪作鬥爭才能取得反恐成效。因此中國爭取引渡這些維族分類分子並把他們交給司法機關,是完全正當的。何況在東南亞有許多分裂組織。通常他們相互接觸,雖然他們屬於不同的族裔。”
馬來西亞也感到自身受到伊斯蘭分裂主義的不斷增長的威脅,首先是來自“伊斯蘭國”的威脅。有鑒於此,在反恐國際合作中的猶豫不決以及不一致性,看上去不是別的,恰恰是對武裝分子的間接鼓勵。
國際維權組織“人權觀察” 也呼籲馬來西亞不要把被抓獲的維族人強制引渡到中國,因為他們在那裡會遇到“被監禁和實施酷刑的現實威脅”。
中國傳媒大學國際關係研究所教授楊勉在接受衛星通訊社書面採訪時表示,如此提出問題是非法的。
楊勉解釋說:“首先,我們要明確甚麼是引渡,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中國政府之所以向馬來西亞請求引渡這11名維吾爾族人,肯定是他們涉嫌犯罪,我們不會要求引渡任何沒有犯罪嫌疑的人。其次,馬來西亞與中國已經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和引渡條約,中國政府有權向馬政府提出引渡請求,同時,後者也有權駁回或配合我們的請求,這是兩個主權國家間的事情,是符合國際法的,其他國家無權說三道四。有些國家如果對此妄加評論,那他們的手未免伸得太長了。再次,至於這些人被引渡回國後如何處理的問題,如果經調查,他們確實從事了違法犯罪活動,中國的法院會按照法律量刑而定。而且中國政府是尊重人權的,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不是只有西方國家才尊重人權。”
阿日達爾·庫爾托夫就此提醒說,近年來維族分裂組織不止一次充當恐怖活動的組織者和執行者,造成中國大量平民喪生。
他接著說:“非常奇怪,一些維權組織,甚至個別國家,實際上是在保護恐怖分子。這裡關乎的是人的生命。有無可非議的證據表明,維族分裂分子參與了恐怖活動,因此維權組織首先應當把保護人的生命作為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保護那些剝奪他人生命的人。”
至於美國的政策,許多事實,包括今天就引渡11名維族人的立場,都表明,這個國家經常是故意鼓勵分裂主義。華盛頓如果認為有必要借助分裂分子給美國的對手,或者那些美國企圖在其中搞動蕩、破壞的國家造成損害,或者想推翻合法選出的政權時,就這樣做。
圍繞中馬有關引渡11名維族人的談判讓西方人大驚小怪,是西方對待恐怖主義上“雙重標準”的新的例證。這一次能否避免“雙重標準”對國際反恐合作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馬來西亞權衡後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