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等50人於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張家祥等35人於2014年6月至11月間,先後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肯尼亞共和國參加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詐騙的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語音群呼,虛構被害人因個人信息洩露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以需要接受審查、資產保全等名義,騙取被害人個人及銀行賬戶信息,誘使被害人向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匯款,或者要求被害人同意由他人遠程控制被害人的電子銀行賬戶,總計騙取185名被害人錢款2900余萬元。
其中68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17人詐騙數額巨大;46人系主犯,39人系從犯。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有期徒刑15年,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韓剛、張家祥、徐偉倫等83人有期徒刑14年至1年9個月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