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納托利說:"按照奧林匹克憲章,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所做的所有決定都是最終決定。在奧運會的問題上,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60條,三年後才能提出訴訟。但是向哪裡提?只能向洛桑的體育仲裁法庭。但你們知道,這個法庭是誰成立的嗎?便是國際奧委會本身和三個事實上受國際奧委會管轄的聯合會。所以無論這個法庭多麼獨立,它都不會取消國際奧委會的決定。"
他補充道,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只有執委會或體育仲裁法庭本身可以在三年期滿時針對這些行為提起訴訟。他說:"也就是這是很令人驚訝的情況--甚至無處申訴。沒有可以向之提出申訴的獨立司法機構,按規定它們不存在。"
他說:"實踐表明,整個盎格魯 — 撒克遜式的國際體育管理體系已經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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