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52年通過的此前起效的法律,無論對於大馬公民還是外國人,死刑是對向該國運輸毒品或大量“危險藥品”的強制性和唯一懲罰。足以處以死刑的運入毒品的數量和重量的門檻取決於毒品的種類和類型:海洛因和嗎啡15克、生鴉片1千克、大麻200克、可卡因40克、苯丙胺類藥物毒品50克。
據該消息稱,新法對於運入上述數量毒品可處以無期徒刑,死刑還是無期徒刑的選擇權被委託給法院。
在以前版本法律有效期內,馬來西亞有300多人因毒品走私被絞死,其中包括數名外國人。
據該消息稱,新法對於運入上述數量毒品可處以無期徒刑,死刑還是無期徒刑的選擇權被委託給法院。
在以前版本法律有效期內,馬來西亞有300多人因毒品走私被絞死,其中包括數名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