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衛東指出,在剛剛通過的核安全法對核損害賠償做了明確的規定,一旦發生核事故,核設施運營單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採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不管有沒有過錯,只要發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有極少的情況下,才排除他的責任,比如像戰爭、武裝衝突,在其自身很難控制的情況才不承擔責任,像重大自然災害都沒有排除在他承擔責任之外。
他介紹稱,在核安全法條款中,僅法律責任就有17條,罰款最高額度達到500萬人民幣,並有停止建設、停車整頓等處罰。此外還對企業負責人個人進行處罰,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增加違法成本,來加大企業的法律責任。
日前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通過了核安全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