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安全法:重大自然災害不排除核設施運營單位的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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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災害不排除核設施運營單位的安全責任 -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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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衛星通村社北京9月1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在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表示,除戰爭和武裝衝突情況之外,責任人對核事故都需承擔責任。

童衛東指出,在剛剛通過的核安全法對核損害賠償做了明確的規定,一旦發生核事故,核設施運營單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採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不管有沒有過錯,只要發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有極少的情況下,才排除他的責任,比如像戰爭、武裝衝突,在其自身很難控制的情況才不承擔責任,像重大自然災害都沒有排除在他承擔責任之外。

他介紹稱,在核安全法條款中,僅法律責任就有17條,罰款最高額度達到500萬人民幣,並有停止建設、停車整頓等處罰。此外還對企業負責人個人進行處罰,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增加違法成本,來加大企業的法律責任。

日前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通過了核安全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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