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警務人員於2014年10月15日非法“佔中”期間,涉嫌在金鐘龍匯道的變電站毆打曾健超,7名警員事後同被控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其中一名警員另涉嫌在中區警署接見室掌摑曾健超,被再控普通襲擊罪。7被告自2014年10月16日起已被停職,同年10月26日被捕。
法官判刑時稱,警員執勤時犯法須判處阻嚇刑罰,以防止他人仿效及避免損害公眾信心。法官斥責被告不但令警隊蒙羞,更損害香港聲譽,即使各被告犯案是想制止曾健超的違法行為,他們當時又在非法“佔中”行動期間承受沈重壓力,但也不是襲擊理由。各被告是現役警員,執勤時犯案,當時事主已被綁手,被告仍惡意襲擊,案情非常嚴重,故適宜判監,不宜緩刑。
法官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初犯、服務社會、失去長俸及處理“佔中”時承受壓力,額外減刑半年,總刑期兩年。第五被告的普通襲擊罪判監一個月,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