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商務部消息,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向朝鮮出口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常規武器兩用品。
華春瑩表示,執行安理會決議是聯合國會員國應該承擔的共同義務。根據中方法律規定,中方執行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相關規定需要發佈公告,這是中方的例行做法。日前,中方相關部委發佈公告是為了落實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公告所附的兩用物項和技術清單是原文援引了決議所制定的清單。
她指出,安理會通過2321號決議之後,中方相關主管部門立即於2016年12月9日發佈了公告,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暫停自朝鮮進口煤炭。中方有關做法符合安理會決議要求,也履行了國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