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已獲得歐亞經濟委員會通過,適用於歐亞經濟聯盟五個成員國,將於2017年生效。
引入該規定旨在保護人們的生命健康不受危險食品威脅,並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如果產品所有者無法向檢查員證明產品來源,須自行收回並銷毀。
專家認為,該規定是向前邁進的一大步,將改善魚類產品的質量。從捕撈地、加工條件(包括漁船情況)到保存、運輸和銷售,都有詳細規定。為了讓整個行業適應新要求,設置了一個過渡期。在這段時間內,生產商可以瞭解所有程序的特點,以後按規定開展業務。
歐亞經濟委員會評論稱,許多新條款與標籤和包裝有關。標籤上將注明從魚類名稱到清理加工的詳盡信息。
捕撈活動應在安全捕撈區域進行。歐亞經濟聯盟各成員國特別授權機構將負責監督。專家將在官方網站發佈監測信息,讓漁民瞭解哪些地區允許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