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稱,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此外,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應適當從嚴。
《規定》指出,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
2016年11月15日, 14:45 (更新: 2022年1月26日, 00:15)
© AP Photo / Alexander F. Yuan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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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新聞北京11月15日電 中國新聞網援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文件稱,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