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稱,調查機關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傾銷和對中國白羽肉雞產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公告強調,自2016年9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的白羽肉雞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公告指出,2010年9月27日,中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5年。2014年7月,商務部公佈對該反傾銷措施的再調查裁定,調整了反傾銷稅率。2015年9月25日,應中國白羽肉雞產業申請,調查機關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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