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張昆生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有關紀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品、禮金,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昆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昆生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