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曾試圖禁止新通天地使用“IPHONE”商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新通天地生產的配件商品有權使用IPHONE品牌。
蘋果公司於2002年申請註冊IPHONE商標,用於技術和軟件類商品,五年後新通天地提出註冊IPHONE商標申請。2012年蘋果公司首次提出異議,然而中國商標局裁定,iPhone手機在2007年前知名度不高,因此其他公司使用這一商標未侵犯蘋果權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指出iPhone手機自2009年起才開始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
蘋果公司代表尚未就此事發表評論。新通天地表示,這一判決力證了消費市場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