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於19世紀末期通過,但是至今仍在有效期內,其內容規定禁止婦女在離婚半年之內再次結婚,如果婦女在離婚後半年內生產,該法律可避免因孩子的父親問題產生糾紛。
而現代的情況是,如果孩子在離婚後的幾個月內出生,由於生母無法在離婚後迅速與生父登記結婚,生父必須辦理收養手續。
法庭的聽證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法院判決要求立法者重新審議該法律。
對國家提起公訴的日本女性堅持認為,僅對女性的限制違背保障全民擁有平等權利的國家憲法。
而現代的情況是,如果孩子在離婚後的幾個月內出生,由於生母無法在離婚後迅速與生父登記結婚,生父必須辦理收養手續。
法庭的聽證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法院判決要求立法者重新審議該法律。
對國家提起公訴的日本女性堅持認為,僅對女性的限制違背保障全民擁有平等權利的國家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