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1)於11月30日正式開幕,150位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受邀出席大會,這是COP會議在其聯合國紐約總部之外,歷史以來組織的最大外交盛會。
徐再榮表示,氣候變化問題不是簡單的資金和技術問題,是關係到全球未來走向的發展問題和政治問題。
他解釋道,一方面,減緩氣候變化要考慮到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必須改變各國的經濟發展模式,許多國家擔心減排會影響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各國都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決定本國的減排立場和政策,都希望從氣候協議中獲得更多的利益,減少減排對本國經濟的影響。氣候問題與其他許多國際政治問題會交織在一起,從而增加了氣候協議達成的難度。
徐再榮指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似乎是早已成為國際共識,而且已寫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但各國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如何理解和實施這一原則,是歷屆氣候大會爭論的焦點。由於分歧較大,很難達成妥協。此次巴黎氣候大會如果不能就這一原則的實施達成共識,這也意味著大會很難就減排份額的分配、資金和技術轉讓問題等關鍵性達成有約束力的協議。
他稱,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對全球氣候變暖負有主要責任,因此必須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幫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欠發達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儘管在歷次氣候大會上,發達國家都承諾要建議一個氣候基金援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窮國和小島國家。但在資金的數量、資金籌措方式和資金管理等問題上,各方意見分歧較大。
關於技術轉讓問題,徐再榮說,發展中國家堅持要求發達國家以優惠的條件獲得發達國家的減排技術。而以美國等歐美國家認為,這些技術的專利都為私營所有,發達國家不可能以優惠的條件轉讓這些技術,只能以市場價格購買這些技術,除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提供足夠的資金用於購買技術專利,否則很難從根本上解決技術轉讓問題。
談到某些國家儘管簽署了氣候協議,但後來卻退出了協議時,徐再榮表示,氣候協議雖然有法律約束力,但對退出協議的國家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即使在巴黎氣候大會達成某個協議,也不能保證不會遭遇類似加拿大宣佈退出《京都議定書》的情況。
他強調,只有在協議對退出行為作出有相應的懲罰和制裁措施,才能保證不出現某些國家的"可進可退"行為。但問題是,如果規定了嚴厲的懲罰和制裁措施,許多國家加入協議的意願也會喪失。因此到目前為止,國際社會尚未找到有效的方式防止有些國家退出氣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