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取消伊朗制裁日期的臨近,媒體上有關可能會有大批武器供給伊朗的報道數量大增。更為糟糕的是,一些記者不加思索地以訛傳訛,致使這種莫名的謠言無限發酵。
在聯合國安理會針對伊朗通過的一系列武器制裁決定中,2010年通過的1929號決議內容最為嚴重且全面。該決議直接禁止向伊朗出口戰鬥機、坦克、裝甲戰鬥車輛、大口徑火炮、攻擊型直升機、戰車,以及導彈和導彈系統。
此外,使用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中通過的武器系統分類。使用該登記冊是審查同伊朗進行武器交易時應該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這裡涉及到的武器首先是導彈。
根據登記冊的分類,屬於“導彈和導彈系統”類別的是指射程超出25公里的武器。而且該範疇中不包括防空導彈系統,甚至是如俄羅斯的S-300或中國的HQ-9型號最強大的防空導彈系統也被排除之外。不過,這裡也有一個特殊之處:和“大型”防空導彈系統不同的是,便攜式防空導彈系統包含在“導彈和導彈系統”這一類別中。
因此,有關向伊朗提供中國殲-10或者俄羅斯米格-29的任何臆造在最近幾年就只會依然是臆造。不存在任何法律通道能使這些計劃得以實施。與此同時,該決議為同伊朗進行軍事技術合作留有相當廣闊的空間。幾乎所有類型的防空系統(便攜式防空導彈系統除外),雷達設備,偵察、通信、管理和電子戰手段都不在限制範圍之內。可以向伊朗提供戰術短程導彈,如各類反坦克制導導彈。
可以向伊朗提供口徑不超過75毫米的自動火炮,排水量不超過500噸的軍艦,前提是其導彈和魚雷射擊距離低於25公里。沒有禁止銷售運輸機和教練機、所有類型武器工程部隊軍車、後勤和醫療服務設備。消除對伊朗的經濟制裁將有助於這一領域的交易。但是,不應高估伊朗人立即簽訂採購俄羅斯或中國武器重大交易的意願。伊朗人被稱為是極其艱難而又頑強的談判對手,他們準備通過多年談判爭取折扣進行武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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