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王國1999年反腐敗法修正案№3於7 月13日生效。
根據該修正案規定,泰國、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的官員,如果犯有腐敗罪,目前懲罰的量刑為5至20年刑期,並處罰10萬至40萬泰銖(約1.3萬美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腐敗案件,可實行無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