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戰狼公司未經吳京許可,將其肖像用於檳榔外包裝,並標注“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等字樣。各地經銷商還在短視頻平台,發佈相關廣告。2020年6月,吳京發現這一行為後認為,戰狼公司侵害吳京肖像權、姓名權,遂將其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戰狼公司使用的圖片系吳京的個人照,照片展示了吳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識別性,戰狼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且吳京作為知名演員,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戰狼公司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毀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