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監禁,香港高等法院今日對此作出判決。
7名警務人員於2014年10月15日非法“佔中”期間,涉嫌在金鐘龍匯道的變電站毆打曾健超,7名警員事後同被控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其中一名警員另涉嫌在中區警署接見室掌摑曾健超,被再控普通襲擊罪。7被告自2014年10月16日起已被停職,同年10月26日被捕。
據瞭解,根據香港《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人在選舉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於判監後5年內,都會喪失在選舉中被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此次改判後,三人已無法參與明年初將要進行的立法會補選、2019年區議會換屆選舉、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