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三類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包括:數據交易所(中心)、數據流通服務平台企業、數據商。三類機構形成明確定位,數據交易所(中心)突出綜合服務功能,數據流通服務平台企業突出專業化發展,數據商側重加大數據產品和服務開發力度。
據悉,本次《意見》還提出,探索多樣化流通交易模式,鼓勵各類主體拓展數據換數據、換訂單、換服務、換模型、換場景等交換方式。業內人士指出,突破傳統交易範式和認知,有利於更大範圍促進數據要素價值釋放。
圍繞協同推進“人工智能+”和“數據要素×”行動,本次《意見》提出針對性政策舉措,面向服務人工智能發展建設高質量數據集,拓展適應人工智能發展的高質量數據集流通交易方式。
《意見》中提出,支持各類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加強與人工智能企業等合作,依託數據基礎設施提供數據匯聚、治理、模型訓練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