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被告人唐仁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8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仁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主動交代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唐仁健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