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總的來說,我同意,監管不可或缺。人工智能技術除了擁有眾多優勢外,也蘊藏著諸多風險。國家必須控制這些風險。”
同時,格列夫也提出了如何具體監管的問題,強調了三個已有的方向。
他指出:“第一類是激勵性監管,例如英國,那裡為人工智能的發展創造了最寬松的條件;第二類監管是歐盟國家採用的規範型監管,他們率先制定了全球最全面的AI規則。歐盟的監管很完善,但卻沒了人工智能。”
照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行長的話來說,第三類是實施混合監管模式的國家,在格列夫看來,這些國家是美國、中國和俄羅斯,他們實踐共生體系——監管與扶持並行。
他總結道:“我們在區塊鏈監管上面跑得太前,反而阻礙了其發展。監管不能操之過急,以免對開發者造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