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被指控在2018年至2019年間,在涉及自身的法院庭審中要求時任城南市長金炳亮(已故)的秘書金鎮成(音)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以涉嫌“教唆偽證”被檢方起訴。檢方今年9月提請法院判處李在明3年刑期。報道稱,法院認定李在明沒有“教唆偽證”嫌疑,金鎮成因篡改部分案件事實被判罰金5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