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披露,某機關工作人員劉某某通過網絡結識“某調查機構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以調查咨詢公司徵文的名義指揮劉某某蒐集、撰寫、提供涉華資料,並給予經費資助。隨著交往的逐漸深入,該“工作人員”向劉某某表明瞭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並要求其蒐集紅頭涉密文件。劉某某雖內心惶恐,但為了繼續獲取經濟利益,非但沒有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反而還接受了間諜培訓,並繼續按照該“工作人員”指令蒐集涉密文件並開展相關活動。
經中國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發現,該“調查機構工作人員”確系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劉某某雖未向該人員提供涉密文件,但在境外間諜明確告知其身份背景的情況下,仍接受間諜組織人員任務,並受其指揮實施間諜行為、蒐集單位紅頭涉密文件、收取經費數萬元,最終被國家安全機關以涉嫌“間諜罪”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文中指出,間諜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典型犯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是間諜罪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也是近年來中國國家安全機關發現、制止和懲治間諜犯罪行為較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