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按照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和2019年第28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