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文中描述,李某是中國某領域專家,在該領域擁有多項高端科研成果,著述頗豐,享譽海內外。一次,李某因工作需要,持護照赴某國開展實地調研,卻沒想到原以為十分正常的公務出行竟落入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竊密“陷阱”。
到達後不久,該國間諜情報機關就借檢查出入境證件為由約李某會面,並在會面現場以其所持證件存在問題,可能從事危害該國國家安全活動為由,脅迫李某前往隱秘場所開展“秘密審查”。
審查期間,該國間諜情報機關態度強硬,粗暴搜查並扣押李某個人物品,誣稱李某的調研工作實為開展情報蒐集等危害該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李某起初還據理力爭,拒絕承認對方安插在自己身上的莫須有罪名,但在對方長時間以“不保障其生命安全”和“終身監禁”等威脅恐嚇下,李某為確保自身人身安全,只得被迫簽署“自願”與該國間諜情報機關合作的協議,並按要求向該國間諜情報機關提供了一些內部科研信息。
回國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對李某緊追不捨,以“合作協議”和李某前期提供的內部科研信息等為要挾,命令其回國後繼續按特定聯絡方式提供情報,否則將向中國有關部門揭發檢舉。
李某深知,如果出賣國家秘密不但將葬送多年學術研究心血,還將給中國科技安全帶來巨大威脅隱患。李某回國後,內心深感不安自責,不願再向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提供任何危害中國家安全的信息,並第一時間與國家安全機關取得聯繫,詳細說明其在境外遭遇情況,特別是被脅迫參加間諜組織、提供情報的來龍去脈,並主動提供相關印證材料,對自身行為給國家安全造成的損害表示強烈悔恨。
中國國家安全機關經縝密偵查、綜合研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對李某作出不予追究決定,並將為其後續工作提供保護。
文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國國家安全機關提示,出國(境)人員在境外留學、出訪、旅遊期間,要牢固樹立國家安全意識和反間防諜意識,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自覺遵守所在國、地區的有關法律規定,瞭解掌握相關風土人情,依法辦事,堅守底線,避免掉入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設置的“陷阱”,精准識別其“合法”外衣下的非法勾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