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取消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終止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徵收反傾銷稅;終止徵收反傾銷稅後,不徵收反補貼稅。
中國政府於2020年11月28日對從澳大利亞進口的葡萄酒實施了反傾銷措施。中國商務部調查發現,澳大利亞生產商存在傾銷行為,損害了中國企業的利益。根據該決定,對來自澳大利亞的葡萄酒產品徵收107.1%至212.1%的關稅。
2021年3月26日,商務部發佈2021年第6號和第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徵收反傾銷稅,為避免雙重徵稅,不徵收反補貼稅。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2023年11月30日,應澳大利亞葡萄和葡萄酒協會申請,商務部發佈2023年第5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中國曾是澳大利亞葡萄酒出口的最大市場。截至2019年底,澳大利亞葡萄酒廠向中國出口了價值約9億美元的葡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