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方針草案指出,為了實現日本安全保障所需性能的戰機,“(政府)認為必需確保能作出與英意同等貢獻的立場”,還寫明在出口之際,“由內閣會議就每個項目做出決定”。在運用指針的修改草案中,新增了允許向第三方國家出口國際共同開發的完成品的條款,本次僅限於下一代戰機。出口對象國限定為與日本簽訂《防衛裝備品和技術轉移協定》的國家,寫入制約措施稱“轉移至被認為正在發生戰鬥的國家的情況除外”。自民黨和公明黨15日在政務調查會長會談上,就解禁向第三方國家出口達成了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