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資料顯示,這名男子為1983年生人,在“從其未確定身份的同伙那裡接到任務後“,他同意為錢實施炸毀火車站中油罐車的恐怖襲擊。根據準備實施恐怖襲擊(《刑法》第 205 條)和非法製造爆炸物未遂(《刑法》第 223 條)條款,警方已提起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