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表示,威爾遜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後,海關人員在其隨身行李中發現了一把手槍,威爾遜向海關報告了這一情況。
威爾遜在聲明中稱:“這是一個無心的錯誤,預計很快就會解決。”
據參議員辦公室的說法,威爾遜沒有注意到這把槍,當他在波特蘭機場進行安檢時,美方安檢人員未檢測到該武器。
該案件已於10月23日在香港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審。法官把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審,被告獲准以現金2萬港元保釋候審,期間需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港。
香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外國駐香港領事如在執行代表國家處理事務的職務時雖享有外交豁免權,即使在香港犯刑事案件,可獲豁免刑事訴訟,但不包括其領事職權範圍外的行為。本案被告並非代表國家,其攜槍入境的行為也不屬於國家行為,故不會享有外交豁免權。
根據香港法律,任何人除非持有槍械或彈藥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管有槍械或彈藥。如犯“無牌管有槍械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