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法律詳細說明瞭向俄羅斯聯邦政府外國投資監管委員會通報外國投資者收購俄羅斯經濟體交易的程序,確定了強制執行此類程序的經濟實體清單。
這部法律還規定對外國、國際組織或其控制下的組織進行且獲得超過25%投票權股份的交易必須獲得預先核准。
第二項法律規定,對授予外國投資者控制的戰略經濟體開採(捕撈)某些類型生物資源超過允許捕撈總量35%權利的交易引入了強制性預先核准,生物資源清單由政府批准。
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公司即使決定僅從事一項戰略活動也必須獲得俄羅斯聯邦政府外國投資監管委員會的預先核准後才能領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