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文件稱:"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30條第1部分、第2261條第1部分,黃某被認定犯有罪行。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261條第1項條款,黃某被判處三年監禁,在普通管制式的勞教所服刑。”
法院判明,涉案人士曾準備將"可用於製造其他軍事裝備"的材料和設備運輸越境。判決指出,這名中國公民清楚,對軍用產品出口有許可證制度。
根據法庭文件材料,他從一名身份不明的人處,據其稱是名中國公民,收到在俄羅斯購買火焰離子傳感器並將其運到國外換取報酬的提議,這種傳感器屬於蘇-24、蘇-25、蘇-27、蘇-30、米格-29、米格-31和卡-50、卡-52軍用飛機的成套配件。設備被執法人員沒收。
被告人拒不認罪並拒絕作證。在調查期間,被告說他從一個俄羅斯人那裡購買了這些零件,以為是汽車零件。同時,將零件賣給這位中國人的證人稱,他收到了一位中國公民出售上述軍用飛機傳感器的報價,之後他聯繫了濱海邊疆區俄聯邦安全局的邊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