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廈門市公安局、中國民用航空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廈門市氣象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的規定,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台賬,記錄購買者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的名稱、型號、序號等相關信息,接受有關部門查驗,並告知購買者相關使用規定及說明。
此外,需要提前審批報備,遵守飛行線路。嚴格按照申報線路和範圍飛行,嚴禁在關係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單位、設施、場所的上空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及其相關保護要求的通告》划定的禁飛區域飛行。
根據規定,未經飛行管制部門審批擅自飛行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起飛前24小時未報告起飛位置和飛行範圍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廈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人民幣罰款。
違規飛行擾亂公共秩序、非法破解無人機安全控制信息系統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