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晚,張國在參與宴請時與被害人周某初次相識,趁周某醉酒之機,在餐廳前台附近及包間內對周某實施猥褻行為。次日7時許,張國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間內又對周某實施猥褻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機猥褻被害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張國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國無認罪、悔罪表現,應依法懲處。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封面新聞報道,22日上午,當事女士周某表示,剛從新聞上看到判決結果,“不知道怎麼形容自己現在的感受,這封判決書,我等了太久太久……很委屈,很難過,但沒有人與我共情”。與此同時,被告人張某妻子紀女士表示,不服該判決,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