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並按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而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或者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此外,條例草案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收取的傭金,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訂或者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條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後3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退還剩餘押金、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