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秦光榮利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副書記、省長、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股權轉讓、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8年期間,秦光榮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89萬余元。2019年4月6日,秦光榮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光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秦光榮具有自首情節,受賄款物已全部追繳,認罪悔罪,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秦光榮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的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級一把手。國家監委對秦光榮提出了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對秦光榮構成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的意見予以認可。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