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法院裁定,李在鎔請託時任總統樸槿惠和其親信崔瑞元幫助其繼承經營權並提供86.8億韓元(約合人民幣5103萬元)賄賂的行賄罪成立。法院認定,被告人應樸槿惠的要求積極行賄,暗示希望樸槿惠行使總統權限幫助其繼承經營權之意。法院還認定三星守法監視委員會活動缺乏實效,不宜作為量刑的參考要素。
李在鎔於2017年2月因涉嫌請託時任總統樸槿惠和其親信崔瑞元幫助其繼承經營權並提供298億韓元賄賂而被公訴。一審法院認定李在鎔的部分行賄罪成立並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二審法院則作出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的判決。2019年8月,大法院(最高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撤銷二審法院對李在鎔和其他涉案人樸槿惠、崔順實所作的判決,將該案發回二審法院重審。
另外,前三星未來戰略室室長(副會長)崔志成和前三星集團未來戰略室次長(社長)張忠基分別獲刑有期徒刑2年半並當庭被捕。
前三星電子社長樸商鎮和前三星電子專務黃晟洙分別獲刑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